第22章 論神的律法與罪的律法
第二十二章
第二十二章.論神的律法與罪的律法
神性是良善的,且超越良善,祂的旨意亦然。因為神所願望的便是良善。此外,教導此事的誡命便是律法,使我們持守它,得以行在光明中[1]。而違背這誡命便是罪,這罪因著魔鬼的攻擊以及我們不受強迫且自願地接受它而持續存在[2]。這也被稱為律法[3]。
因此,神的律法安居在我們的心中,將心吸引向自己,並刺痛我們的良心。而我們的良心也被稱為我們心思的律法。再者,那惡者的攻擊,即罪的律法,安居在我們肉體的肢體中,透過它向我們發動攻擊。因為我們一旦自願違背神的律法並接受那惡者的攻擊,我們就給了它入口,我們自己將自己賣給了罪。因此,我們的身體很容易被驅使去犯罪。所以,儲存在我們身體中的罪的滋味和感知,也就是肉體的私慾和享樂,便是我們肉體肢體中的律法。
因此,我心思的律法,即良心,與神的律法,即誡命,產生共鳴,並將其作為自己的旨意。但罪的律法[4],即透過我們肢體中的律法,或透過身體和靈魂非理性部分的私慾、傾向和衝動所發動的攻擊,卻與我心思的律法,即良心,相悖,並將我擄去(即使我將神的律法作為我的旨意,並愛慕它,不將罪作為我的旨意),這是由於混合[5]:正如我所說,透過享樂的柔弱以及身體和靈魂非理性部分的私慾,它引誘我偏離正道,並誘使我成為罪的僕人。然而,律法因肉體軟弱而不能做到的事,神卻做到了:祂差遣自己的兒子,成為罪身(因為祂取了肉身,卻沒有罪),在肉體中定了罪的罪,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,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[6]。因為聖靈幫助我們的軟弱[7],並賜能力給我們心思的律法,以對抗我們肢體中的律法。因為經文說:「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,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替我們祈求[8]」,這本身就教導我們當祈求什麼。因此,除非藉著忍耐和禱告,否則不可能遵行主的誡命。
腳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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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[1] 約翰一書一章7節。
[2] 羅馬書七章23節。
[3] 羅馬書七章25節。
[4] 同上,23節。
[5] 原文為 κατὰ ἀνάκρασιν(kata anakrasin,根據混合)。異讀有 ἀνάκρισιν(anakrisin,審問),ἀνάκλισιν(anaklisin,斜倚)。舊譯為「secundum anacrasin」,即「收縮、因享樂的輕浮而回流」;法伯(Faber)譯為「secundum contradictionem per suadelam voluptatis」(根據透過享樂誘惑的矛盾)。作者的意思是,由於心靈與身體的結合,罪的律法與所有肢體混合在一起。
[6] 羅馬書八章3、4節。
[7] 同上,26節。
[8] 同上。